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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街旧房改造如何才能共赢?

扶绥新宁街一排老房子已成危房,而房主因不满赔偿拒绝搬迁,如今进退两难   扶绥县新宁街一排老房子几次要被改造,但居民们因不满赔偿条件,坚守在老房子里。如今,这些老房子已成危房,户主们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有人认为,正是房主开出的条件,让有关部门为难,也让他们自己为难。相关部门表示,在实施旧城改造项目中,希望居民们识大体顾大局,多多理解他们的工作,互相信任,实现共赢。   老房子大多成危房   12月15日,记者来到新宁街,看到一排破旧的老房子坐落在街道一边,街道的另一边则是崭新的商品房。老房子是砖木结构,很多老房子外墙的墙壁多处脱落,用手一摸直掉土渣。木板看起来已经很陈旧,随时有落下来的可能。   沿街的老房子大多都关着门,只有32号的木门开着,门口挂着一个已经褪了色的牌子,牌子上隐约可见“扶绥县新宁镇城厢村卫生所”的字样。昏暗的屋内,墙上挂着五六个落满灰尘的锦旗。   说起这些老房子与卫生所,廖医生边叹了口气边拿了手电筒带记者往里走。大约一米长的过道里很黑,用手电筒的光亮很难看到木制的楼梯,一股潮湿的味道也越来越浓。   “唉,房子里,很多木头都朽了,谁还敢来看病?”廖医生用手电筒照着房子的屋顶和楼梯说,这些房子是解放前建造的,现在房子早已成了危房,甚至连装电的工人都不敢给房子里拉电,怕房子随时会倒塌。如果赶上刮风下雨,水就会漏进来。   廖医生说,房子破成这样,真担心哪天倒下来,把来看病的人给连累了。附近一位居民说,廖医生早年就在这个卫生所坐诊,过去,很多人来找廖医生看病,现在,廖医生自己进这间房子都会害怕。   几次改造都未成功   据廖医生介绍,早在1996年,附近的居民就向当时的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重建危房。手续和文件都已获得批准,但当时居民们都缺钱,想攒点钱建个好一点的房子,所以就拖了下来。说着,廖医生拿出了1996年县建设委员会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直到2003年,县城进行旧城改造,要将这些老房子改建成商品房。”廖医生说,当时大家都很高兴,因为这里地段好,他们房子的地皮又大。由于这些房子都是祖房,居民们要求在原地补偿一套有独立宅基地的同等面积的房子,如果面积小了,给些钱补偿也行。   居民梁先生说,开发商提出要把他们安置到另外一个地方,再给几万元钱的赔偿。梁先生说:“那个地方根本就没办法跟这里比!谁愿意去?”由于大家都不同意这种赔偿条件,所以房子改造的事情又搁了下来。   今年11月底,廖医生觉得房子实在太危险,便向县建设局写了申请,希望自己将房子拆除,并按原房子的位置尺寸重建两间房。12月9日,县建设局对廖医生的申请作出了回复称,这些老房子在旧城改造的规划内,目前正在做方案,待方案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廖医生拿出县建设局回复的信件说:“就算以前我们给政府增了麻烦,不愿意接受改建条款,但是房子破成这样,没法住人,自己改建总可以吧!”   “如果实在不能在原地给房子,多给点钱也成。”梁先生说,无论如何,这危房是住不得了,必须尽快拆除重建。   当地社区居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说,这些老房子现在大多都是老人住,安全隐患很大,但一说改造,居民们就开始讲条件,那些条件让相关部门为难,也让居民自己为难。   相互理解才能实现共赢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县建设局规划股办公室,一进门就看到一块工作提示版上写着:“新宁街旧街改造已做方案,向上级汇报”的字样。规划股副股长李学坚说,新宁街是扶绥县最老的街道,有着浓厚的历史文化,而且很早就已经列入旧城改造的项目中,正在逐步实施,其中一部分已经在几年前开发完毕,很多老住户都搬离了。   “剩下未改造的那部分,是因为其中有的人认为自己守着的是祖屋,不愿离开。”李学坚说,按照改造开发的规划,改造补偿通常有异地补偿和货币补偿。但在现在的条件下,按1:1的地皮来补偿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们倾向于货币补偿。虽然那些老房子按照市价已经不值什么钱了,但是政府为了顺利进行旧房改造,还是用比较高的价钱还对居民进行补偿,但有些居民们就是不接受,对开发商和政府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有人甚至表示“没有50万元就免谈”。   李学坚表示,现在对新宁街的改造,既想保留原来的风格,又要能提升城市的品味,规划改造要求比较高。目前对于新宁街改造的初步方案已经上报给政府,细节只能等相关部门讨论后再做决定。在项目实施前,危房里的居民们可暂到亲戚朋友家安顿。   李学坚说,相关部门理解居民的难处和想法,也尽可能地多为居民争取补偿,但是一个城市要发展就要有规划、有改建,就得顾大局。他希望居民们能够多多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多多理解,互相信任才能实现共赢。
相互理解.信任才能实现共赢

国策政令“一户一表”

“国策政令”不是参考消息 “一户一表”才能依法办好 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筑费。国家电力公司于1998年12月8日颁布实施了《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一律按新标准和“一户一表”要求进行建设,所需资金应列入住宅建设投资之中。但要统一安装“一户一表”;以及2001年5月29日《南宁市关于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工程通告》公布实施第二条所述“单位新建住宅,以及商品房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一户一表”标准,由开发商投资一步建设到位。以避免重复投资。”即房产的单价已列入建筑工程、基础设施的费用(包括水、电、等配置)以及利润中。因此开发商按照这一政策初期于《购房合同》中给业主落实了“一户一表”。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电、等(有些业主买二手房时本可享受“一户一表”的但被开发商掉包为“独立表”,明显被欺诈侵害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一户一表”本是国策民安惠及业主的供用表,我新建小区开发商在政策公告之后实际上已不折不扣遵循照办执行。这根本上不存在“一户一表”的旧“改造”问题(当然偷工减料、设计失误另当别论)。所以我们在购房签约时开发商就不想向业主说明“一户一表”与“独立表”的用义和含义。甚至在备注中“一户一表”也不敢提前言明日后收费问题(因为由开发商投资一步到位),否则明知故犯了。 为防止条款制作人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以此来保护合同相对人。因此我国的《合同法》就对格式条款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对具备 “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欺诈是违法、犯法行为。 综上所述:国家政策和市政府法规已一锤定音:今后新建住宅“一户一表”所需资金列入住宅建设投资之中,以避免重复投资。“独立表”显然是开发商为了欺诈外行业主达到重复收费而玩弄文字游戏而己。这确实不是业内人士所理解的专业"术语"——更不是大众常识,因为成千上万业主不是低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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