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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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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策政令”不是参考消息
“一户一表”才能依法办好
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筑费。国家电力公司于1998年12月8日颁布实施了《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一律按新标准和“一户一表”要求进行建设,所需资金应列入住宅建设投资之中。但要统一安装“一户一表”;以及2001年5月29日《南宁市关于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工程通告》公布实施第二条所述“单位新建住宅,以及商品房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一户一表”标准,由开发商投资一步建设到位。以避免重复投资。”即房产的单价已列入建筑工程、基础设施的费用(包括水、电、等配置)以及利润中。因此开发商按照这一政策初期于《购房合同》中给业主落实了“一户一表”。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电、等(有些业主买二手房时本可享受“一户一表”的但被开发商掉包为“独立表”,明显被欺诈侵害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一户一表”本是国策民安惠及业主的供用表,我新建小区开发商在政策公告之后实际上已不折不扣遵循照办执行。这根本上不存在“一户一表”的旧“改造”问题(当然偷工减料、设计失误另当别论)。所以我们在购房签约时开发商就不想向业主说明“一户一表”与“独立表”的用义和含义。甚至在备注中“一户一表”也不敢提前言明日后收费问题(因为由开发商投资一步到位),否则明知故犯了。
为防止条款制作人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以此来保护合同相对人。因此我国的《合同法》就对格式条款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对具备 “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不是低能儿!!!
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欺诈是违法、犯法行为。
综上所述:国家政策和市政府法规已一锤定音:今后新建住宅“一户一表”所需资金列入住宅建设投资之中,以避免重复投资。“独立表”显然是开发商为了欺诈外行业主达到重复收费而玩弄文字游戏而己。这确实不是业内人士所理解的专业"术语"——更不是大众常识,因为成千上万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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